經文:希伯來書九15~22
15為此,基督作了新約的中保;因為他的死,贖了人在第一個約之時所犯的罪過,使蒙召的人能得着所應許永遠的產業。16凡有遺囑,必須證實立遺囑的人已經死了。17因為人死了,遺囑纔有效力;立遺囑的人尚在,遺囑就不能生效。18所以,第一個約也是用血立的。19因為摩西當日照着律法將各樣誡命傳給眾百姓,就拿硃紅色絨和牛膝草,把牛犢、山羊的血和水灑在書上,又灑在眾百姓身上,20說:「這血就是神與你們立約的憑據。」21他又照樣把血灑在帳幕和敬拜用的各樣器皿上。22按着律法,幾乎每樣東西都是用血潔淨的;沒有流血,就沒有赦罪。
耶穌基督是成就新約的中保,祂用自己的血買贖我們因干犯舊約而造成的罪孽,使我們得着上帝所應許「永遠的產業」。
作者用了一個巧妙的方法,解釋為何耶穌必須流血死亡,才使新約有效。「約」(diathēkē)這個字,同時可以譯作「遺囑」(「遺命」)。特別是基督在十字架上所立的新約,是祂單方面訂立的,不存在與祂一起立約的另一造(跟舊約是上帝在西乃山與代表百姓的摩西訂立的不同),所以將新約理解為遺囑亦無不可。
遺囑的一個特性,便是得在訂立遺囑者身故以後,遺囑才能生效,受益者才能領取遺產。一天訂定者仍然活着,受益者都無權獲得產業,訂定者還可以隨意更改遺囑的條款哩!「凡有遺囑,必須證實立遺囑的人已經死了。因為人死了,遺囑纔有效力;立遺囑的人尚在,遺囑就不能生效。」(16~17)
所以,耶穌基督必須流血死亡,才使遺囑──就是新約──生效。
當然,如果diathēkē是譯作「約」的話,倒沒有任何證據說必須待有人死了,約才能生效。西乃之約沒有死亡事件,之前挪亞的彩虹之約也沒有出現血光之災。並且,舊約灑血主要是用來潔淨人的罪──就是沒有遵守約的規定而產生的罪孽,而非用血來使所立的約生效。這也是作者所說:「按着律法,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,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免了。」(22)
不過,作者倒是堅持即使舊約也是需要流血的。「所以,第一個約也是用血立的。」(18)他援引的例子是摩西在頒佈律法後,向上帝獻上燔祭和平安祭,然後將血灑在百姓身上,宣告:「看哪!這是立約的血,是耶和華按照這一切的命令和你們立約的憑據。」,(出廿四8)故事應該出自出埃及記廿四章。作者添加了許多原故事所沒有的細節:第一,原故事只提血,作者卻加上「硃紅色絨和牛膝草,…牛犢、山羊的血和水」;大抵作者是描述摩西當時要用牛膝草以羊絨線綁住,作為灑血的工具,而水則是用來稀釋血防止凝固,便於灑血。第二,原故事只提到將血灑在百姓身上和壇上(參出廿四6),作者卻加上「灑在書上」(19),就是約書之上。
作者還提到:「他又照樣把血灑在帳幕和敬拜用的各樣器皿上。」(21)摩西曾把血灑在會幕和各樣聖器之上,摩西五經全沒記載,五經倒是用抹膏油的方法來聖化會幕和器具(出四十9~11;利八10~11;民七11)。不過,在亞倫及其兒子的就職禮上,曾用作贖罪祭的公牛之血抹在壇上,用作燔祭的公羊之血灑在壇的四周和亞倫等人的身上。作者或許是據此而宣稱,摩西是用血來將會幕和各樣聖器聖化。
再說,作者在這裏是有時空錯置的嫌疑的。事緣在西乃之約訂定時,會幕尚未建立,正如前面所提的約書也未完全頒佈;故此灑血的事件即使曾發生過,也不會是在訂立西乃之約的時候。無論如何,以色列人在日後的禮儀上常常使用血,不等於舊約得以血來訂立;潔淨的血和立約的血是不同的兩回事。
還有,作者若是說:必須待訂立遺囑的人死了,遺囑才能生效(16~17)。這說法在訂立新約的耶穌基督身上是說得通的,對舊約便不然了。訂立舊約的是上帝和摩西,兩造都沒有必須死亡而使約生效。就算流了牲畜的血,我們也不能說牛羊是立約者吧?立約的可是上帝自己,祂怎麼需要流血死亡呢?
筆者相信,作者在本段是用diathēkē一字的雙義來玩文字遊戲,目的只有一個:解說耶穌基督藉流血死亡而訂立新約的必須性。至於舊約或其他約是否得藉立約者流血死亡才生效,我們便不用深究了。
當我們讀到聖經作者用舊約的意象來類比新約時,只需捕捉舊約故事中與所要類比的新約故事相近之處,藉以幫助我們更深刻明白新約的故事及其屬靈含義,卻不必執着舊約故事的各項細節是否都符合新約的故事。
反省:
耶穌確實是藉着祂的流血和死亡,訂立了新約。祂的死使我們得生,這是我們一生銘記感恩的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