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< 利未記 21:22 >>

本节经文

交叉引用

  • 利未記 7:1
    至若補過之祭、亦有常例焉、此祭為至聖。
  • 利未記 24:8-9
    值安息日、自以色列族取餅、置於我前、守為恆約。祭物燔而獻我、於其中有餅為至聖之物、以歸亞倫、及其子孫、食於聖所、著為永例。○
  • 民數記 18:9-10
    凡奉我之禮物、及贖罪補過之祭。其中不燔以火者、皆為至聖、必歸於爾、爰及子孫、物既成聖歸爾、則諸丁男可食於聖所。
  • 利未記 2:10
    既燔一撮以獻我、則禮物為至聖、其餘當歸亞倫及子孫。
  • 利未記 2:3
    既燔一撮以獻我、則禮物為至聖、其餘當歸亞倫及子孫。
  • 民數記 18:19
    以色列族、以成聖之物、舉而獻我、我錫於爾、及爾子女、至於後世、著為永例、垂為不易之約。○
  • 利未記 6:16-17
    禮物之餘、勿以酵相和、在聖地會幕之場、亞倫及其子食之。炊之毋和以酵、禮物少許、既燔獻我、其餘乃至聖、為亞倫子孫所應得、如贖罪補過之祭然。
  • 哥林多前書 9:13
    詎不知助祭司者食諸殿、侍祭壇者、頒諸壇乎、
  • 利未記 22:10-13
    外人不得食聖物、於祭司之家、為旅為傭、亦不得食聖物、惟祭司購以金、或生於其家者、可得而食。如祭司之女、嫁與外人、不可食聖物、如為嫠、或為夫所棄、無子而大歸父家、與幼時無異、則父所食者亦得同食、惟外人不可食。
  • 利未記 6:29
    是肉至聖、惟祭司諸丁男可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