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< 加拉太書 2:21 >>

本节经文

交叉引用

  • 加拉太書 3:21
    曰、律法與上帝之許相反乎、非也、若所賜之法、能使人生、則恃法可稱義矣、
  • 羅馬書 11:6
    以恩則不以功、否、則恩不為恩、以功則不以恩、否、則功不為功、
  • 希伯來書 7:11
    昔民受律例時、利未子孫任祭司職、若人賴此、罔有缺乏、則毋庸別設一祭司、依麥基洗德班聯、不依亞倫班聯、
  • 加拉太書 2:16
    知人非恃法而行、乃信耶穌基督稱義、故信基督耶穌、欲因信而稱義、非恃法而行焉、恃法而行者、無人稱義也、
  • 哥林多前書 15:14
    基督不甦、則我為徒言、爾為徒信、
  • 加拉太書 5:2-4
    我保羅語爾、若割禮可恃、則基督無益、我復言之、受割者宜守全法、恃法稱義者、棄基督、絕恩道、
  • 以賽亞書 49:4
    受膏者曰、我竭力徒勞、我之上帝耶和華、必伸我冤、必賞我勞。
  • 哥林多前書 15:2
    爾守吾言、而信不虛、則以福音得救、
  • 羅馬書 10:3
    其不識上帝稱義之道、惟一已行義是賴、不服上帝稱義之道、
  • 加拉太書 2:18
    若我素毀者、今復建之、則示己為罪人、
  • 羅馬書 8:31
    然則何可言耶、若上帝祐我、誰能敵我、
  • 馬可福音 7:9
    又曰、爾誠廢上帝誡執爾遺傳者、
  • 哥林多前書 15:17
    基督不甦、則爾為徒信、而罪依然在矣、
  • 詩篇 33:10
    異邦人設謀、耶和華敗之、使計不成兮。
  • 耶利米書 8:8
    奚必自誇為智、得耶和華之律例、繕寫舛謬、盡成偽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