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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节经文

交叉引用

  • 尼希米記 9:38
  • 歷代志下 29:10
    我欲與以色列族之上帝耶和華約、望息震怒。
  • 列王紀下 11:17
    耶何耶大在耶和華及王與民間立約、使民奉事耶和華、又在王與民間立約。
  • 申命記 5:2-3
    昔在何烈、我上帝耶和華與我立約、非與我祖立約、乃與我儕、今日尚存者、立約。
  • 尼希米記 10:29-39
    從同宗世職、發誓立盟、必遵從上帝僕摩西所傳之律例、守我上帝耶和華誡命、禮儀法度、不以女嫁異邦人、不以異邦人之女娶為媳。如異邦人、於安息日、或節期攜貨財食物、欲鬻於我、則我必不可購、七年一休息、不耕穫、貸金者不復索取。我亦定例、每歲人輸金一錢七分、供上帝殿中之需、如禮物、陳設之餅、安息日、月朔、節期、所獻之燔祭、為以色列族贖罪、所薦之犧牲、凡我上帝殿中所需、悉取諸此。律例有之、必燔柴於我上帝耶和華壇、故我祭司、利未人、庶民、掣籤、何族屆期運柴入殿。我儕有願、凡初登之土產、始實之樹果、歲薦耶和華殿、以我初胎男子首生牛羊、攜入殿中、給供役之祭司、循律例所載。新麥為屑、與當獻禮物、初稔之果、新製之油、始熟之酒、納祭司、貯諸殿室、邑外郊圻、田中所產、取其什一、以奉利未人。利未人受什一時、亞倫子孫、當一人在側、利未人復於其中什取一、運入上帝殿、藏諸府庫。以色列族、利未人、運所獻、百穀油酒、至藏器之室、祭司、司閽者、謳歌者、所居之處、於是在上帝之殿、事不廢弛。
  • 申命記 26:17-19
    今日汝以耶和華為爾上帝、言必由其道、守其禮儀、禁令法度、耶和華今日以爾為民、視之如寶、踐其前言、如爾恆守其誡、則必舉爾於高、勝於所造四方之億兆、肇錫嘉名、加以尊榮、可為聖民、以事爾上帝耶和華、循其所許。
  • 尼希米記 5:12-13
    眾言必將反之、不敢取利、遵命以行。我使祭司命眾發誓、必踐其言。我則拂去衣上塵、曰、凡不踐其言、上帝必去之、有如此衣、離家室、失產業、使之匱乏。會眾曰、正所願也、遂頌讚耶和華。嗣後民咸從斯言。
  • 歷代志下 15:14
    遂大聲號呼吹角、於耶和華前發誓。
  • 申命記 29:1-15
    昔在何烈、耶和華與以色列族既立盟約、今在摩押、更諭摩西、重申其約。摩西招以色列眾曰、昔在埃及、耶和華以災害異跡奇事、罰法老及臣、與其四境、爾所目擊。
  • 歷代志下 15:12
    相約一心一意、宗事列祖之上帝耶和華、
  • 歷代志下 34:31-32
    王立於臺上、與耶和華約、一心一意、宗事耶和華、守其禁令、法度禮儀、遵約書所載、使耶路撒冷民、便雅憫族、無不聽從、咸遵列祖上帝之約。
  • 以賽亞書 44:5
    有曰、我崇事耶和華、有曰、我屬雅各家、有曰、我為耶和華僕、黥手為證、有曰、我為以色列族赤子、稱名為據。
  • 以斯拉記 10:3
    今指上帝而誓、凡娶於異邦者、必出其妻、與其所生、從我主及畏上帝者之言、循例而行。
  • 約書亞記 24:21-25
    民對曰、我必事耶和華。約書亞曰、爾簡耶和華而事之、爾自為證曰、我願自證。曰汝中所有他人之上帝、今當去之、誠心相從以色列族上帝耶和華。民謂約書亞曰、我欲奉事我上帝耶和華而遵其命。是日約書亞與民立約、設法度禮儀於示劍。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