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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7

不可做耶和華視為惡的事
1“有殘疾、有任何缺陷的牛羊,都不可宰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,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的 神所憎惡的。
2“在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的任何一座城裡,如果發現你們當中有人,無論男女,做耶和華你的 神眼中視為惡的事,違背他的約,
3去侍奉別的神,敬拜它們—敬拜太陽月亮或任何天象,是耶和華沒有吩咐的;
4當有人告訴你,你聽見了,就要仔細調查;如果確有其事,在以色列中真的發生了這可憎之事,
5你就要把那個做了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出來到城門那裡去—不論男女;你要用石頭把他們打死。
6憑兩三個證人的口,才可以把那人處死;不可只憑一個證人的口把他處死。
7證人要第一個動手,然後全體人民才動手殺死他。這樣,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你中間除掉了。
最高法庭的條例
8“在你的各城裡如果有甚麼爭訟的事,例如血案、訴訟、毆鬥,對你來說難以判決,你就要起來,上到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的地方,
9去見利未祭司和當時的審判官;你要請示他們,他們就會告訴你們怎樣判決。
10你要遵行他們從耶和華揀選的地方所告訴你的話;他們指示你的,你都要持守遵行。
11你要按他們對你的指示,照他們告訴你的判決去做;他們告訴你的話,你不可向左向右偏離。
12如果有人行事放肆,不聽從侍立在那裡侍奉耶和華你 神的祭司,或是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要處死;這樣,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以色列中間除掉了。
13這樣,全體人民聽見都會害怕,再也不會放肆。
立王的條例
14“當你進去取得耶和華你的 神要賜給你作為產業的地,居住在那裡的時候,如果你說‘我要立一個王治理我,像我周圍的列國一樣’,
15你一定要立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的人為王治理你;你要從你的弟兄中立一人為王治理你,絕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治理你。
16只是王不可大量增添馬匹,不可為了大量增添馬匹而使人民回埃及去,因為耶和華對你們說過:‘你們不可再回到那條路去。’
17他也不可大量增添妃嬪,免得他的心離棄耶和華;他也不可極度大量增添金銀。
18“他登上王座,就要在利未祭司面前把這律法書抄錄一份副本。
19那份副本要常在他身邊,他有生之日都要誦讀,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 神,持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話,遵行這些規定。
20這樣,他的心就不會高傲而輕看弟兄,也不會向左向右偏離這誡命,好讓他和他的子孫在以色列當中,為王的日子長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