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第14章
禁戒某種喪事的風俗
潔淨與不潔淨的動物
(利11:1~23)
3“可憎之物,你都不可吃。
4以下是你們可以吃的走獸:牛、綿羊、山羊、
5鹿、羚羊、赤羚、野山羊、野牛、劍羚、巖羚。
6在走獸中,有蹄、分蹄為二而且反芻的所有走獸,你們都可以吃。
7但是你們不可吃以下反芻或分蹄的走獸:駱駝、兔子和巖貍,因為牠們反芻卻沒有蹄,所以對你們來說不潔淨;
8豬,因為牠有蹄卻不反芻,所以對你們來說不潔淨。這些走獸的肉你們不可吃,牠們的屍體你們不可接觸,這些對你們來說不潔淨。
11“潔淨的鳥類,你們都可以吃。
12以下這些你們不可吃:兀鷲、鬍兀鷲、禿鷲、
13赤鳶、隼、各類的鳶、
14各類的烏鴉、
15大貓頭鷹、短耳貓頭鷹、海鷗、各類的鷹、
16小貓頭鷹、棕色貓頭鷹、穀倉貓頭鷹、
17寒鴉、白兀鷲、塘鵝、
18鸛、各類的鷺、戴勝、蝙蝠。
21“自己死去的動物,你們都不可吃;可以送給你城裡的寄居者吃,或是賣給外地人,因為你已歸耶和華你的 神作聖潔的子民。
“不可用母山羊的奶煮牠的小羊。
交納十分之一的條例
22“你一定要把你播種的一切收成,就是田地每年所產的,交納十分之一。
23你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,在他揀選作為他名字居住的地方,吃你的穀物、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,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,好使你可以常常學習敬畏耶和華你的 神。
24“當耶和華你的 神賜福與你的時候,如果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作為立他名的地方離你太遠,路途太長,你無法把供物帶到那裡去,
25你就可以換成銀子,把銀子包起來拿在手裡,到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的地方去;
26你可以用這銀子買你喜歡的一切東西—牛羊、葡萄酒或其他酒,以及你想要的一切東西;你和你的家眷都可以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吃喝歡樂。
27“住在你各城裡的利未人,你不可遺棄他,因為他沒有跟你一起分得產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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